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一、烟台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节迁移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十五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六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节投靠迁移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三节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六十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第六十一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
第六十二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第六十四条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五条我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
第四节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七条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第六十八条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