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运用:时效应与地域效应
时间:2023-07-08 22:22:19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专利的优先权最开始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为了保护这些发明创造的人而提出来的。那么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专利的国际优先权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已经申请了一个专利,那么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话,就可以按照在最开始那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时间来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保护了专利权人,因为有可能专利权人来不及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其他人就以这种专利提前给申请了,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这样一来,专利权人一旦在这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就按照最开始申请的时间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在该国实际申请的时间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抢先申请了。但是这种优先权必须是这些国家之间提前有过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有些国家根本没参加过这样的约定、不承认这种优先权,那么这样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是指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在申请一个专利之后,在国家专利局还没有批准这个专利的时候,想要改动一下专利的具体内容,那么就要向专利局撤回专利申请,在改动之后重新向专利局申请。但是在这个改动的时间之内,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抢先去申请了相同的专利,这样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法律就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动专利,并且保留申请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内重新提交专利,都按照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间来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钻空子抢先申请了专利而真正的专利权人却因为改动晚一步提交改动后的专利申请。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i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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