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依照规定,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退还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的商品、货物拍卖、变卖所得抵税。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备查的/(四)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银行账户的;(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或者擅自损坏、变造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或者出借、涂改、损毁、变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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