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赔吗
对于车辆超载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会影响交强险的赔付,但是对商业险的赔付会有一定影响。
如果因车辆超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会设置一个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与相对免赔率是相对应的,大部分超载的绝对免赔率都是10%。
案例分析:
例如商业三者险部分应当赔付10万元,保险公司就会主张免赔1万元,1万元就是10万元的10%,而只赔付9万元,剩下的1万元就应当由肇事方来承担。这里说到肇事方包含肇事司机以及车主,但是对于伤者的赔偿金额是没有影响的,只是赔偿款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该免赔条款能否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意思就是保险公司的该条款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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