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子女,是包括养子女的,养子女也有法定的继承权。
一、收养孤儿的方式
收养孤儿正规途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一)领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三)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四)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五)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六)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八)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二、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民法典》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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