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借款利息的规定是:
1、自然人之间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3、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规定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注意利息不宜过高,不得将利息事先扣除,也不得计算复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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