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合资企业法)国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合同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为:甲:乙方:中国第四条合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东道国法人(东道国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所有活动均应遵守东道国法律,东道国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资公司的宗旨两国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国内外市场。国内外销售比例及数量:第三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一万美元。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额如下:认缴出资额为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甲方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各自出资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清出资后,由合营公司董事长、会计向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有:合营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合营企业的名称和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日期等,第十五条合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甲、乙双方同意。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比另一方转让给合资公司的条件更为有利
第十七条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协议,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是:(1)决定和批准重要的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资金和贷款的使用等),(3)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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