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下轻伤案的裁决规则
时间:2023-07-04 11:35:26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轻伤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下:

一、在审判准备阶段,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其次,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检察官、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

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4、辩护人向被告提问;

5、被告退出审判;

三、在举证和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院提供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公诉人向法院提供量刑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法官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法官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申请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

四、法院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第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终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轻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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