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理所当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不承担偿还义务呢?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两个真实对比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一:
李先生生性懒惰,与王女士结婚后仍终日无所事事,王女士无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李先生提出,他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张某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且证人张先生出庭证明了借款事实。王女士提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该30万元系李先生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分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30万元借款并非用于正常的家庭开销,且王女士毫不知情,该债务应由李先生一人偿还。
法官释法: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标准:一是夫妻主观上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
2012年7月,张先生向刘某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到期未还。同年9月,刘某将张先生和其妻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20万元。汪女士提出,当初结婚时就约定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张先生借债不应由她共同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知道夫妻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在欠款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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