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区域提起诉讼以追偿债务的问题。
在涉及到民事讼诉的过程中,原则上来说,应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倘若被告的户籍地与其主要生活居所并不相符,则应将此案转交至该被告人的时常居住地对应的当地法院进行审理事宜。
然而,在条件允许且合同对此种情况有所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也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案件的审理地点。
若双方并未就此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当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货币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债权人的您,如果您恰好是接受货币的一方,那么即使您和债务人并非身处同一个省份,您所在的当地法院同样具有审理此案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全文4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