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之分析,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技术成果作价方式的固定并非立法之目的,而仅是发现和明确技术成果价值的手段,如一味强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术成果价值发现的多途径,不仅有碍技术成果的出资,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在我国《公司法》尚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以确保资本充实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技术价值确定之方法不宜强令必须评估,应适当承认协商作价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成果评估的专家,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成果出资价值的确定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作价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协商作价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作价的作用。
专利技术入股是怎样的
占股多少,是要根据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来定的,同时,占股的多少需要你和其他合伙人协商来确定,并记载于合伙经营协议书中。
1、这种情况下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注明各自出资占比,分红方式和经营方式。
2、同时因为你的投入比他人少,所以分红的时候会略低于他人,如果你确定企业发展潜力,建议你使用货币技术入股的模式,这样会取得一些积极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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