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制度包括加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机制。监督制度,由国家颁布的旨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各种规定所形成的体系。监督制度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也包括政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
论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
破产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聂启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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