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行政复议还能否再次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撤回行政复议后,还能否再次申请复议,但是不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否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能否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否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于申请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决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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