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关于意-思自治的限制,散见于整个私法领域,然而,即使是浩如烟海的民事法律条文,依然逃脱不了总则的抽象和概括,因为“总则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内容汇总在一起”、“总则中的规定必须具有一般性的特征”
就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而言,以权利行使部分的规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表现最为明显。正如杰尔苏所定义的“善良和公正的技艺”的法律,绝对不能忽视对于权利的行使的注意。所谓权利的行使,“乃权利之主体或有行使权者,就权利之客体,实现其内容之正当行为也”。这句话的精髓在于“正当”二字。正义的实现要求对绝对的自由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权利的行使也必然要带上限制的色彩。
在法律的本位由权利走向社会的现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已经受到了足够的重视,个人行使权利,不能罔故他人和团体的利益。而在这部分中,对以权利行使的规制都才用的是原则的形式来进行。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这方面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这些,正是检察机关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下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契合点之一。这也就是笔者论述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