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一、借款合同效力纠纷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效力纠纷分为以下5种:
1.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
2.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4.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5.关于借贷双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借款合同
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洗钱向什么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金融机构举报。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三、分公司能不能作为被告及设立内容有哪些
分公司能作为被告。合法设立的内容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依法设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看出,所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被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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