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传票未到开庭日能出国吗
还是可以的。传票并不影响出国。
二、刑事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一)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三)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四)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六)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七)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八)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九)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十一)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十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一)如果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合法,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二)如果被告不还钱的话,可以在被告收到支付令的15天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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