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案刑事上诉状范文
钱某被判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之
上诉人:钱某,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某市**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象岗山21号903房,因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羁押,现押于某市看守所。
代书人:王*鲁,**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不服某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为某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控方所举证据存在严重违法且内容失真的情况下仍予以采纳,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错误判决我有罪,特此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判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改判上诉人钱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书第10至11页称:“某公司生产的变应原细胞处理试剂盒于2009年4月取得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产品用于过敏性哮喘、鼻炎等临床检查变应原细胞标本的液基预处理。被告人钱某系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研发部经理,负责阿*格变应原产品的研发及售后工作。期间,某公司假借变应原细胞处理试剂盒已取得的审批,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阿*格TM变应原,并以变应原细胞处理试剂盒的名义出售给常安医院等多家医院以点刺方式使用,产品用于诊断
变态反应性疾病”,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控方起诉的事实无异,分析其入罪的思路逻辑则是:
第一,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阿*格TM变应原不是已取得生产许可的变应原细胞处理试剂盒;
第二,根据广东省药监局和某市药监局的定性,如我某公司生产的阿*格TM变应原是通过点刺方式使用以诊断变态反应性疾病,则应按药品管理;
第三,我某公司以变应原细胞处理试剂盒的名义向医院出售阿*格变应原,让各医院在临床上通过点刺方式使用阿*格变应原以诊断变态反应性疾病。
我认为一审法院在上述三个问题上认定的事实均不符合实际,而一审法院之所以错误认定这些关键的定性事实,原因是其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的证据认定和采信规则,只是根据入我罪的需要而选择证据,回避了我们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没有对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疑点进行回应和解释。因此,我将从事实和证据两方面展开论述我的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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