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的区别
作为劳务派遣业务的运营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有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被派遣员工的雇佣者。
之后,该劳务派遣公司会与实际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将被派遣员工派遣至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工作。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分工,本文将从被派遣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及被派遣员工对外实施侵权行为这两方面加以详细阐述:首先,当被派遣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需要共同承担对员工赔偿的连带责任。
在承担责任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若被派遣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实际用人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如未能尽到挑选合格员工的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派遣资质现在还能办理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有任何官方文件表明国务院已取消了劳务派遣资质的设定。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至少两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因故暂时无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亦应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时,需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员工的机构(即“用工单位”)达成劳务派遣协议。
该劳务派遣协议应包含派遣岗位及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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