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4-07-21 06:44:35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有哪些

“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在适用法律、诉讼主体、裁判形式、应用阶段、所适用的内容以及其目标与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2.针对的诉讼主体人群具有差异性;

3.采用的裁判方式存在差异;

4.应用的阶段先后顺序有所不同;

5.所涉及到的实际内容亦有差别;

6.发挥的作用及实施目标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

7.最终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两方当事人已经签署了书面仲裁协议并决定提出仲裁请求时,不能够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此类情况,负有告诫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流程是什么

关于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提交;而对于二审阶段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存在异议并欲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则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这两个说法从法律的应用、诉讼的主体身份,以及判决形式的选择,到其使用阶段、具体内涵、实现目标,甚至最终带来的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例如,二者在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针对诉讼主体的辨析、采纳何种裁判方式、在哪个阶段应用场景、所涉实质性内容、发挥的功能和追求之目标,乃至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皆有所不同当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仲裁解决纠纷时,他们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此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他应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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