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什么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以及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刑法中涉及非法占有的罪名
刑法中涉及非法占有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的构成要求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标准为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5千。而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要求犯罪主体采用了虚假发票平账、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注意,刑法中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一单独罪名。
三、刑法上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刑法上非法占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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