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同意离婚之情况下的纠纷时,法院将会依据夫妻之间感情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作为裁定的核心要素。
倘若主张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展示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中存在诸如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赌博成瘾、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严重问题,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被告坚持反对离婚,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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