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所谓的“抄袭”与“剽窃”,实际上是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诠释,两者均指向未经授权直接将他人作品或其部分内容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抄袭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素方可构成:
首先,该行为具备法律上规定的侵犯性;
其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再次,此种损害必须与实际发生的抄袭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最后,作为抄袭过错方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抄袭物只有经过公开传播之后,才会对原作品及其作者产生实质性的侵犯,即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评估判定是否构成抄袭时,主要针对的都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为精准的定义应是,抄袭是指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或其部分内容占为己有并公开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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