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03:13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贵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该事项可公证委托办理。

二、贵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证

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贵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三)证书工本费标准: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贵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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