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二者的债务来源不同,其次二者承担责任的牵连性及对内的求偿性不同,最后诉讼形式存在不同。连带责任的类型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等情况。
一、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3.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4.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
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已经被取消了。
三、连带责任的条件
要想构成连带责任,需具备如下条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是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这里的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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