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1年5月9日,具有标志性的司法判例产生于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即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入刑案宣判。
事情发生于2011年5月1日,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正式实施法律效力的第一天,在当晚22时35分左右,当事人侯某在喀什市一家酒店吃饭喝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送同事回家,当车辆行驶至人民西路邮政局路段时,撞坏一段隔离栏后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喀什市交警赶到现场后予以刑事立案,经过调查取证,对侯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喀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本案依法移送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5月9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对当事人侯某当庭宣判:侯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侯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一案例的宣判再次提醒公众,酒后驾驶已列入刑法惩罚,不应怀有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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