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协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暂不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但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会计业务,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记账及办理相关会计业务。根据财政部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责任,特订立此协议:
一、委托事项: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登记现金账,银行账,资产负债明细账,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总分类账。
2.定期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供会计报表。
3.填制各项税务资料并报税。
4.一般的财税咨询。
二、委托时间及结算方法:
1.此协议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7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委聘结束时甲乙双方就办理交接手续。本协议期满前30天,甲方如不提出书面解聘要求,应认为本协议书自然延期。
2.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代理记账费为300元。
3.协议生效后,按季度支付代账费用。
4.甲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如:税务资料、税务申报表、会计账本、凭证、报表、笔墨、纸等会计用品。每年200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原始凭证。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币票据的保管。
3.每月28日前,将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给乙方办公所在地。
4.不得强行要求乙方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要求。
5.如因甲方提供情况不实、资料数据不准、未按规定保管和开具各类发票、递送会计资料不及时而导致的失误或按乙方咨询建议实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解释,指导有关原始凭证的具体做法。
2.按时完成委托事项,按规定时间内报完税。
3.负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
五、双方的责任:
1.双方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接手前的会计事项责任,或因接手前的会计处理不当造成的延续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做到会计核算及时准确,账目清楚。
六、其他
1.甲方的会计档案暂由乙方保管。
2.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另行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三个月的代理记账费。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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