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3-02-24 11:20:55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暴力取证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逼使致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作证,必然会把案件的侦查引向错误的方向,从而极可能最终导致错误的裁判结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陈述的人。问题是,这里的证人是否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界定的证人概念?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人员的任意侵害,对这里的证人概念应当作广义的解释,、除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以外还应该包括作出陈述的被害人。此外,即使是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司法工作人员独断专行,认为其知道案情,或者应当知道案情,而对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使用暴力逼其作证的,其也应当被视为是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证,不是证人。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认识这些人生理、精神和年龄上的特殊性,以为其知道案情,并有作证能力,使用暴力逼迫其作证的,其仍然属于本罪的被害对象。

所以,刑法上对证人概念的理解不需要与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概念保持一致。刑事诉讼法考虑的是特定的人是否知晓案情,有无作证义务和作证能力,其不作证会妨碍诉讼进程。刑法的规定则侧重于个人在遭受司法权的不当打击时其权利会受到侵犯,至于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证人,并非关键。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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