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7 17:11:28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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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与公司发生纠纷,股东与公司应列为诉讼标的;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以争议双方为诉讼标的,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没有一定的规定。笔者发现,在已公布的部分案件中,仅将隐名股东列为原告,将明显股东列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显名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被列为被告,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虽然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裁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实践中,在确认隐名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将公司及其他股东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审判。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的情况下,公司与其他股东应列为共同被告,瑕疵股东的权利确认纠纷应以公司作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之争,出资瑕疵未导致公司无效成立的,公司成立后不易否认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公司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份的,股东可以为被告提起给付诉讼

附件:《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正式交付股份,转让公司股权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我们希望认真解决,对自己负责。如何确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建议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可以进行有效的律师咨询,以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诉讼纠纷问题多,尽量不要在日常生活中制造太多隐患,给自己添麻烦,2020年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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