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断拆迁款的所有权归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来判断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名下,那么根据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拆迁补偿款应该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人有权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权利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从被继承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的程序违法,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那么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原来所占面积内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款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分割,对于房屋被翻建之后多出来的房屋面积部分以及地上附着物则无权要求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
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迁反诬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没有被变更,且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分割,但对于翻建房屋的继承人,考虑到其在翻建房屋时出钱出力的情况,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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