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的办理:收养人要携带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并经过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我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北方公证处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体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涉外收养是一项关系国家声誉、人权保护和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工作。涉外收养公证能更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和最大限度维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保证涉外收养工作顺利进行。
2011年至2013年,市北方公证处已办理涉外收养及涉台收养公证104起,公证事项545件,收养儿童家庭遍布美国、荷兰、挪威、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意大利等国家。因为收养家庭在天津停留时间较短,需要尽可能快地办理公证并领取到公证书。北方公证处特事特办,采用三个步骤提高办证效率。一是提前介入审查。接到市儿童福利院通知后,公证员便提前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对需要办理公证的遗弃证明等文件进行翻译,草拟公证词。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公证人员放弃午休时间通过市儿童福利院传真的收养登记证修改公证词,并对收养登记证进行翻译。三是开辟绿色通道。北方公证处为收养家庭单独安排办证室办证,通过询问等方式确认收养的真实性,进行照相留档,收养家庭可以在一个小时之内领取到公证书。长期以来,北方公证处对收养工作的高度配合和办证效率,全面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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