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全国人大相关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天津市有关部
门正在普及该法条。
六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被明确为法律适用内容,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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