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法律对土地承包纠纷管辖权的确定:由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发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半数以上村民,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协商原则,或者合同内容违背发包人意愿为由,请求发包人确认违反分包合同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通知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条农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死亡时间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已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位置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根据房地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权应当根据房地产所在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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