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活动:
首先,合约项下建设工程费用预算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
其次,重要器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大于1,000,000元人民币;
再者,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总额达到了500,000元人民币;
最后,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0%且在30,000,000元人民币以上。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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