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逆行等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必须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及车辆需及时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如果不配合可做罚款200元处理。东莞市交警部门部署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交通警务改革方案,2013年7月起全市的三类交通事故将最快速处理。
一、三类交通事故须快速处理
1、单方面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如撞墙、撞树等且不能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追尾、逆行、强行超车等36种一方显然负全责的事故;
3、造成人员轻微受伤以及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
二、三类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
1、快速撤离机制,即车辆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驾驶人无证驾驶的;
2、驾驶人涉嫌毒驾、酒驾的;
3、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剧毒运输车的交通事故。
适用快速处理快速撤离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路面巡逻的民警会第一时间介入处理。民警等到场后会首先做好现场防护,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并对现场按照规范进行拍照。之后民警会引导事故双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再根据当事人意愿继续处理事故。对于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将通知施救车辆尽快赶到。如果交警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车辆快速撤离现场以免阻碍大交通的,司机一定要听指挥,以免导致交通拥堵,否则交警可对驾驶人进行罚款200元的处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快速理赔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快速理赔程序,当事人不要嫌麻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适用自行协商,不可适用快速理赔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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