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采取什么措施
时间:2023-02-14 07:18:54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采取什么措施

1、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资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4)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登录购物网站时要核实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以防陷入钓鱼网站骗局。

2、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对于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漏。

3、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用于××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要清除复印机缓存。

4、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5、不在微博、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在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等社交网络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

6、慎在微信中晒照片。晒照片时一定要谨慎,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要通过设置分组来分享照片。

7、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参与此类活动前,要选择信誉可靠的网站,认真核验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要贸然填写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n(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n(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n(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n(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n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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