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认为借条存在合理性怀疑,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向法院起诉声称,2013年10月13日,唐某给谢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元),现将本人名下安置房壹套作为抵押物是实。故要求唐某偿还借款。唐某辩称,本案的借贷关系并未真实发生,2013年11月谢某帮唐某以4000元赎回唐某在当铺典当的摩托车,谢某要求唐某自赎回日起按400元/天支付利息,将摩托车押在谢某处。2014年10月13日谢某胁迫唐某向其出具欠条,并将欠条的日期提前至2013年10月13日。2014年11月13日,唐某到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岳屏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谢某等人的胁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向谢某出具了156000元的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唐某对借条中借款的实际交付提出异议,且提交了派出所因唐某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借条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谢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的实际交付,单凭一张借条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审查借条本身,还会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方面综合予以审查,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货行为的真实发生,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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