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自2002年开始,被告胡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04年2月25日,被告胡某向李某出具欠据,认可欠李某煤款22.4万余元。后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2.4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胡某辩称,其不知道原告与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被告主张其并不知道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故李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属于原告主体有误。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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