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被侵权之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李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违法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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