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特点
时间:2023-08-03 17:33:36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以后会予以归还。贪污罪表现为使用侵吞、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动用本单位公款,事后用平账等方法掩盖。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首先,二者的犯罪目的不一样。贪污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用公共财物为目的,不打算归还;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打算归还。其次,二者的犯罪客体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再者,二者的犯罪对象不一样。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包括公款、公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为公款,公物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等特定物品。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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