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名字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2、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3、变更登记审核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二、房产确权后可以变更吗
1、房产确权后可以变更,只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即可。
2、如果房屋进行确权之后房屋的相关信息发生了变动,应当及时携带不动产权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变更。
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产过户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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