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延误病情死亡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03 15:12:25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卫生院延误病情死亡赔偿包括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可由当事人家属根据相关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医疗机构有过错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医疗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意外

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

2、医用产品损害

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

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4、非医疗意外

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

5、医疗差错

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会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疗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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