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判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鹏宇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付斌律师担任被告人张鹏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宇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下面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5)被告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同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的向被害人垫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并且多次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又是初犯,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对又积极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而且被告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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