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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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结婚前已拥有的个人财产;
2.因一方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项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现有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所明确规定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由某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权益应明确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