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量刑起点
确定量刑起点【定罪事实】: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起点刑);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的基础、最基本的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和基础。
2、什么是基准刑
确定基准刑【定罪剩余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的基准。
3、什么是宣告刑
确定宣告刑【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确定宣告刑是量刑的最终结果(量刑过程落脚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步式量刑步骤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失效,现目前最新有效的为2009年4月修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量刑步骤有以下两点:
(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相关法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的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2.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2)多个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3)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适用。
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在相应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仍然过重的,可以在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但不得因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而免除处罚。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根据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的,可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全案考虑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6)综合全案考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属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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