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3-07-04 18:05:27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般工伤赔偿,应该进行工伤鉴定,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等级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

2方式计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

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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