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衡量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商业贿赂犯罪的同类客体。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一般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关于同类客体,从刑法分则的体系来看,商业贿赂犯罪归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企业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乃至国家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客体。对此,刑法理论界是颇有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理由在于:商业贿赂使行为者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了交易机会,这使得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失去了应得的市场份额。另外,商业贿赂中的暗箱操作,还使得其他经营者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充分,这是对资源配置机制有效发生作用前提的信息公开和对称的破坏,结果导致正常的竞争秩序无法形成。[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也有的学者称为“公司、企业人员的廉洁制度”。[2](P.5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也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又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3](P.403~406)该观点是关于商业贿赂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通说。还有一种关于商业贿赂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表述:认为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4](P.50)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质上还是单一客体说,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完全可以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在笔者看来,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信义义务,理由如下:
(一)商业贿赂罪主要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减少了国家税收,侵害了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实施严重商业贿赂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之所在,所以刑法才将其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可见,商业贿赂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罪侵犯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又称信托义务,源于英美信托法,指受托人对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信义义务包括忠诚、谨慎、服从,强调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且不得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理解商业贿赂罪的要旨,在于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对于受托人偏离信义义务的实质性的影响,正是这种不正当的影响,使受托人无视受益人的权利而谋取的私利。[5](P.5)以违反信义义务,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作为构成商业贿赂罪的要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英美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予以借鉴既有利于与国际性法律接轨,更好地处理涉外商业贿赂案件,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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