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提交的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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