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律师补充: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转让协议正常情况下是不能撤销或解除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并且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单方面撤销的,但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能被解除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情形:
1、约定、法定解除事由达成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一般包括一方根本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2、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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