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上,两种犯罪皆体现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
所谓的徇私舞弊,指的是行为人将公职视为儿戏般的游戏,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便罔顾法律法规而进行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前者而言,需要具备更为严重的情节才构成犯罪;而对于后者,则需要行为严重到导致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
在主体方面,这两种犯罪都有着特殊的要求。
前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而后一种犯罪的主体局限于税务机关内的工作人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两个罪名应当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加以清晰地区分。
滥用职权罪是将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攻击对象,具有普通法的性质和功能;
然而,上述两罪则各自针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而具有特别法的特性,并会优先于滥用职权罪得到适用。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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