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确定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订的管理协议为标准,没有签订过此类协议的,当发生关于代位权的诉讼案件时,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归被告人所住地区的人民法院。
当合同当事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时,如果债权人需要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就一定要直法律程序,直接与次债务人签订促裁协议是无效的。
一、代位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二、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之探讨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就会破坏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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